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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云南發改委發布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開遠小龍潭發電廠四期擴建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該項目單位為國能開遠發電有限公司。項目建設地點位于紅河州開遠市,主要建設170萬千瓦超超臨界燃煤發電機組。項目估算總投資307945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按總投資的30%計,由企業自籌,其余資金以銀行貸款等方式解決。詳情如下: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開遠小龍潭發電廠四期擴建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
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轉報開遠小龍潭發電廠四期擴建工程項目核準的請示》(紅發改基礎〔2023〕296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開遠小龍潭發電廠四期擴建工程項目已納入《云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和《云南省綠色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項目容量指標在國家總量控制范圍內,符合行業準入要求。項目的建設對于增加“十四五”及中長期我省電力供給能力、優化電源結構、增加電力系統安全保障及靈活性具有重要意義。依據《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號修訂)、《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發〔2017〕1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省能源局行業審核意見及項目申請報告評估意見,原則同意建設開遠小龍潭發電廠四期擴建工程(項目代碼:2309-32502-04-01-620376)。項目單位為:國能開遠發電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位于紅河州開遠市。
三、項目主要建設170萬千瓦超超臨界燃煤發電機組。
四、項目估算總投資307945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按總投資的30%計,由企業自籌,其余資金以銀行貸款等方式解決。
五、請省能源局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和指導,請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項目建設全程加強監管,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照有關部門批復內容進行建設。項目建設要滿足國家和云南省有關安全、國土、環保、水土保持、煤炭消費量控制、節能降碳等有關政策要求。項目供電煤耗等各項能耗指標要滿足國家最新規定和標準要求,并實現超低排放,積極落實熱負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認真落實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銜接,切實落實社會穩定風險防范措施,確保項目社會穩定風險總體可控。
六、請項目業主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導則》(NB/T10096-2018)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質量管控等各項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產和質量事故的發生。請省能源局加強對項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杜絕違規開工等行為。
七、項目的勘察、設計、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部進行招標,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為委托招標。本項目為依法必須招標的投資項目,其招標采購活動必須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透明化管理、陽光交易。請加強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聯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組織招標工作。
八、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的相關支撐性文件分別是:
(一)根據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29號)文件精神,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可不辦理用地預審。本項目利用原一、二期拆除機組場地建設,根據開遠市自然資源局出具的《開遠市自然資源局關于開遠小龍潭發電廠四期擴建工程用地預審的情況說明》,項目用地為國有建設用地,已登記發證(頒發證號:開國用(2011)第2206號),不需要開展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二)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項目備案登記回執單(開穩評備〔2023〕2號)。
九、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省發展改革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十、請項目單位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等相關手續。
十一、本核準文件有效期限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該項目在核準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應在核準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延期。該項目在核準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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